"继承"一词,在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外延很广。在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富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获得该项财富的人一切的法律制度。继承因依据不同,而有不同的继承方式。依据我国法律规则,继承能够分为法定继承、遗言继承和遗赠等。继承是司法理论中民事纠葛常见的方式之一,作为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发作纠葛,因而,理解继承法律的相关内容和诉讼技巧是很有必要的。
一、"情"与"法"的抉择
【案情】
王甲(女)和胡某系夫妻关系。王甲于2001年2月12日不幸被害。王甲生前与胡某的共同财富为80.9万元,其中存款10万元,财富经估价为70.9万元。王甲死后,其父母王某和张某与女婿胡某就财富继承问题先后两次达成协议。第一次协议明白规则:(1)王和张一次性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2)胡某每年支付王和张生活费50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并有中证人证明。协议达成后,双方因中证人问题,又于一周后重新签定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遗产继承的协议,明白规则,王和张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放弃其他财富的继承权;一份是关于奉养关系的协议,即胡某每年支付王某和张某生活费每人25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签字画押,但张某系王某替代签字画押的。协议达成后,胡某即给付王和张二人遗产4万元和生活费3000元。不久,王和张反悔,以上述协议程序违法、显失公平、沈阳批发市场的摊床价值大、实践未继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按《继承法》规则处置,请求继承遗产31万元。
被告以协议合法有效,应该依照协议实行为抗辩理由,予以辩论。同时进一步指出,即便依照《继承法》规则继承遗产,也应该依法肯定遗产的数额,将其他共有人的财富依法分割后,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诉前考虑】
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认真认真地剖析一下,本人到底为什么要打官司,经过打官司要处理什么问题,打官司的意义有多大。切忌头脑发热,一时激动,自觉地打官司;否则,可能得失相当。拿本案来说,当事人就没有认真剖析打官司的利害,最终堕入了被动的境地,不只没有得到所料想的利益,而且还失去了已有的亲情。可见,诉前考虑的确很重要。
【到哪儿去告】
关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因继承遗产纠葛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则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则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求留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关于继承数额超越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则的,应该到契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因被告起诉的诉讼恳求是31万元,依据辽宁省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则,此案就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告什么】
就是当事人希望经过诉讼处理什么问题,即诉讼恳求。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准绳,因而,当事人在通知(起诉)时,一定要详细而又明白地提出本人的诉讼恳求是什么,有哪些内容。普通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恳求有两点:一是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承的遗产是几;二是由被告承当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但是,由于每一个案件的详细状况不同,在起诉时要区别看待。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起诉时,只思索了普通状况,而疏忽了特殊状况,即没有思索双方当事人曾经诉前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的客观状况;假如反悔而起诉,在提出诉讼恳求时就必需明白恳求法院撤销或变卦原协议,同时提出依照《继承法》的规则依法继承遗产。
同时,要处置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准绳,告少了法院也不能按照职权主动干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需针对不同案件作详细剖析,还要思索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几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没有认真搞清所诉财富的状况,没有把家庭共有财富分分明,也没有把其他共有财富摸分明,对遗产的自我估价过高,结果自然得多承当诉讼费用,增加了本人的诉讼本钱。这是在打官司时需求留意的问题。
【怎样告】
就是经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完成本人的诉讼恳求和主张的问题。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二是辩论方。
就起诉方(被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白起诉的条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起诉应该契合的条件是:(1)被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白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以为契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被告起诉能够是书面方式,也能够是口头方式,但以书面方式为准绳。如今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效劳部门都有特地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依照标准请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留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恳求(参见告什么);二是依据诉讼恳求说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沛。就本案来说,被告的诉讼恳求既未写分明,支持本人的诉讼恳求的理由又未到达充沛,这就给本人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被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理想中,有的被告感到被告是无理通知,或晓得本人无理就不停止辩论了。不辩论固然能够,是行使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本人失去了一次辩白的时机,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理解案情的时机。这样,将直接影响本人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看待。先要看对方主体能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停止认真的剖析研讨,有针对性地提出辩论。
再次,就是写好辩论状。辩论状是被告针对被告的起诉,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则批驳对方,提出本人的主张和请求的诉讼文书。辩论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被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能否合格、罗列事实能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恳求能否合法等方面停止剖析和论述,力图做到针对性强、逻辑紧密、条理分明、证据充沛、阐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同停止了认真的剖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停止了论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被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被告和被告先在被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被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方式上不同,并且曾经局部实行了。既然被告张某供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局部实行予以承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此,张某固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能,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则:"一方应用优势或者应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准绳的,能够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能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几来判别,由于继承是十分特殊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只有财富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固然只给被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本人已对被告没有奉养义务的状况下,承诺每年给被告每人2500元"奉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另外,被告给付被告的财富体如今协议上是有限的,而被告与被告之间以及被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权衡的。因而,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几来认定能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践上能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被告思索多方面的缘由,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自身就是被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自身的财富权,和床位的运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运用权,并把将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富来对待,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是即便双方不依照曾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实行,被告恳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依据法律规则,被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需依法肯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几。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需先把家庭共有财富或夫妻共有财富依法停止分割。
首先,必需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富从家庭共有财富中分割进来。当然,其详细数额能够依照其发明的价值肯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富的主要发明者的被告,其财富也必需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富的近一半财富是被告的。
再次,必需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局部从共有财富中别离进来。这些财富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置的,当时,思索为了便当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依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假如被告能脚踏实地动身,就不会承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一切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置的。当时只是由于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置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固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办理的,但仅仅是对原来事实确实认,而且这一确认是房屋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假如被告对财富有异议,只能重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