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邱某、李某、杨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投资项目等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回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数3000余万元人民币。上述被告人于2015年11月被公诉至法院,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专业刑事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接收委托后,承办律师即到法院查阅复制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通过仔细查看案件证据、材料并和被告人充分了解事实后,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并非公司核心成员,且未参与非吸业务的决策和经营,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数额不大,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另外,杨某某是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其之前社会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记录,所以,对于陈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和陈某沟通后,承办律师确定了从轻处罚、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提前和主审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在法庭审理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决宣告缓刑。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陈某家属选择了专业办理该类刑事案件的律师,是案件能够取得较好结果的第一步;其次,承办律师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点并展开论证保障了本案正确辩护方向;第三,承办律师积极和主审法官沟通、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并勇敢地在法庭审理中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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