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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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诈骗罪如何判定

发布者:刘庆阁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公诉机关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市清河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干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阁,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审理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阜清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肖景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和省、市领导都很熟,以能给刘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崔某某安排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共从刘某某手里共骗取现金19万元,并承诺让崔某某一年以内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工作。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又对刘某某谎称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有副科技指标,可以让崔某某上班就能当副科级干部,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以找人给崔某某办副科级干部为由,又从刘某某手里骗取现金5万元,并承诺崔某某2013年1月10日以前就能上班报到。事后,刘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崔问崔某某工作进展的事,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崔某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2、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对王某某谎称自己手里有两个事业编制名额,能给人安排正式工作。王某某的外甥张某(被害人,男)听说后,就与刘英芹联系办理工作,被告人刘英芹对张某谎称自己的人际关系网非常广,以能给张某安排到阜新市综合执法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两次从张某手里共骗取现金17万元,并承诺让张某一年以内上班。张某把钱给刘英芹后多次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理的事情,刘英芹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没有给张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3、2012年8月6日,宋某某(被害人,男)、宋某甲(被害人,女)通过刘某甲(刘英芹的哥哥)的介绍认识刘英芹,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有一个亲戚是市政府的领导,以能给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安排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或阜新市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给宋某甲的女儿谢某某安排阜新市海州区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宋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5万元,从宋某甲手里骗取现金24万元,承诺将宋某乙的工作于2013年上半年之前办成,将谢某某的工作于7、8个月之内办成。事后,宋某某、宋某甲多次让刘某甲询问刘英芹办理工作的事情,刘英芹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没有给宋某乙、谢某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4、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以自己手里有事业编名额,能给张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宋某丙安排阜新市林业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共从张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9万元,并承诺让宋某丙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上班。事后,张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宋某丙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5、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能给项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潘某安排阜新市清河门区农林水利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项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7万元,并承诺潘某于2013年3月12日之前正式上班。事后,项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潘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6、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跟省政府的领导是朋友,能给栗某(被害人,女)的儿子项某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栗某手里骗取现金15万元,并承诺让项某某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正式上班。事后,栗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项某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7、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能给王某某(被害人,男)的儿子王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建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王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8万元,并承诺让王某半年之内正式上班。事后,王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王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8、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能给康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王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建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康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3.7万元,并承诺让王某在两年之内正式上班工作。事后,康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王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9、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能给孙某某(被害人,女)的女儿王某某安排到阜新市交通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孙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9万元,并承诺让王某某在2013年10月1日前正式上班工作。事后,孙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并没有给王某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0、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跟锦州市政法委的领导是好朋友,以能给杜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王某某安排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先后两次从杜某某手里共骗取现金15万元,并承诺让王某某一年以内上班工作。事后,杜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没有给王某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1、2010年11月,被告人刘英芹对杜某某谎称自己跟省里和市里的领导是好朋友,手里有事业编制的名额,身边的熟人和朋友要是想找事业编制的工作,就介绍给自己办理,到时候肯定不会亏待杜某某,并承诺给杜某某一些好处费。2011年11月21日,杜某某称自己的同学能给牛某某(被害人,女)的女儿王某办理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府下属的小学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牛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0万元,并承诺让王某一年以内上班。刘英芹获得16万元钱,杜某某分得4万元好处费。事后,杜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王某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没有给王某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2、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英芹通过杜某某和陈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谢某某(被害人,男),刘英芹谎称自己能给谢某某的儿子谢某甲安排到阜新市细河区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以此为由先后两次共从谢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3万元,并承诺让谢某甲一年以内上班工作。刘英芹自己分得16万元钱,给杜某某4万元好处费,给陈某某3万元好处费(此款已由陈某某退还给谢某某)。事后,杜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谢某甲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现金后没有给谢某甲办理任何事情,骗取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3、2012年8月21日,杜某某谎称自己的同学(被告人刘英芹)有个好朋友在锦州市政法委工作,该人的关系网非常强大,办事能力也很强,以能给王某某(被害人,男)的女儿王某甲安排阜新市水利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王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2万元,并承诺让王某甲一年以内上班。杜某某获得现金后把钱交给刘英芹,刘英芹给杜某某4万元好处费。事后,杜某某多次给刘英芹打电话询问王某甲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刘英芹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人刘英芹获得现金后没有给王某甲办理任何事情,获得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4、2011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对其外甥张某某谎称,自己跟省里和市里的领导是好朋友,手里有事业编制的名额,身边的熟人和朋友要是想找事业编制的工作,就介绍给自己办理,到时候会分给张某某一些好处费。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把其老姨刘英芹能办事业编制工作的事告诉其朋友李某,李某听后和张某某又一起来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找刘英芹,并询问刘英芹到底能不能办理事业编制的工作,被告人刘英芹谎称已经把自己女儿安排到了锦州市公安局工作,并承诺李某如果事办不成,钱会一分不少的给退回去,联系成以后还能分到一些好处费。2013年3月23日,李某以自己能找人给韩某(被害人,男)安排阜新市下属一个区政府的事业编制工作为由,从韩某手里骗取现金20万元,并承诺韩某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上班工作。事后,李某通过张某某将钱交给被告人刘英芹,刘英芹自己留下15万元,分给李某5万元好处费。被告人刘英芹获得现金后没有给韩某办理任何事情,获得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15、2013年3月23日,李某通过杨某某、衣某某夫妇认识韩某某(被害人,女),对韩某某称自己能找人给韩某某的女儿代某安排阜新市林业局的事业编制工作,以此为由从韩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0万元,并承诺让韩某某的女儿代某七个月之内上班工作。李某获得20万元现金后将钱汇到张某某的银行卡上,张某某收到钱后留下5万元,余下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英芹,刘英芹获得现金后没有给代某办理任何事情,获得的现金也没有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英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向本院提供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英芹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是出于帮助别人,没有欺诈目的,是过于轻信他人,收取的欠款全部转交委托人,不是犯罪行为。

辩护人刘某某提出,被告人刘英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主观上是帮助他人办理工作,是出于善意好心,没有诈骗故意,刘英芹也是受害者,所收钱款全部转交给张某甲,应追究张某甲责任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某通过金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刘英芹,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能给刘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崔某某安排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工作为由,并承诺让崔某某一年以内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工作,先后两次从刘某某手里共骗取现金19万元。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又对刘某某谎称阜新市清河门区国土资源局有副科级指标,可以让崔某某上班就能当副科级干部,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又从刘某某手里骗取现金5万元,并承诺崔某某2013年1月10日以前就能上班报到。

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对王某某称自己手里有两个事业编制名额,能给人安排正式工作。王某某的外甥张某(被害人,男)听说后,就与刘英芹联系办理工作,被告人刘英芹对张某谎称自己的人际关系网非常广,能给张某安排到阜新市综合执法局事业编制工作,并承诺让张某一年以内上班,先后两次从张某手里共骗取现金17万元。

2012年8月初,宋某某(被害人,男)、宋某甲(被害人,女)通过刘某某(刘英芹的哥哥)的介绍认识刘英芹,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有一个亲戚是市政府的领导,能给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安排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或阜新市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给宋某甲的女儿谢某某玲安排阜新市海州区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承诺将宋某乙的工作于2013年上半年之前办成,将谢某某的工作于7、8个月之内办成。于2012年8月6日,从宋某某手里骗取现金25万元,从宋某甲手里骗取现金24万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英芹对其同学张某某(被害人,女)称,自己手里有事业编名额,能给张某某的儿子宋某某安排阜新市林业局事业编制工作,先后两次共从张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9万元,于2012年3月1日在二人的同学姚某某、赵某某见证下,刘英芹与张某某签订协议,承诺让宋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上班,并出具欠条。

2012年3月初,被告人刘英芹遇到项某某(被害人,女)称花17万元钱能给其儿子潘某安排阜新市清河门区农林水利局事业编制工作。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刘英芹与项某某丈夫潘某某签订协议书,承诺潘某于2013年3月12日之前正式上班,于当日收潘某某、项某某夫妇17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欠条。

2013年1月中旬,栗某(被害人,女)听亲戚项桂兰说通过刘英芹能给孩子安排工作,便通过项某某联系与刘英芹见面,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跟省政府的领导是朋友,花20万元能给栗某的儿子项某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事业编制工作,并承诺让项某某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正式上班。栗某对刘英芹说筹到15万元钱,刘英芹同意在2013年10月1日办完后栗某再给5万元钱。2013年3月1日,栗某便从银行取现金15万元,转存到被告人刘英芹的银行卡。

2011年年初,被告人对王某某(被害人,男)称,能给其儿子王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建局事业编制工作需要18万元。2011年9月1日,王某某将18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英芹,刘英芹出具了收条,并承诺让王某半年之内正式上班。

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英芹与其同学康某某(被害人,女)聊天时对其称,能给其儿子王某安排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建局事业编制工作,需要12万元。后二人商定先给刘英芹4万元,刘英芹着手办理,之后又称需要17万元可将康某某的儿子安排到阜新市畜牧局工作,并承诺二年之内上班。康某某同意后陆续给刘英芹拿钱,至2013年3月,共给刘英芹现金13.7万元,被告人刘英芹给康某某出具了一份收条。

2013年1份,被告人刘英芹对孙某某(被害人,女)谎称自己能给孙某某的女儿王某某安排到阜新市交通局事业编制工作,需要19万元钱。孙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将现金19万元交给刘英芹,刘英芹于当日出具了收条,并承诺让王某某在2013年7月15日前正式上班工作。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谎称自己通过锦州市政法委工作的好朋友,能给杜某某(被害人,女)的儿子王某某安排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工作,需15万元钱,并承诺让王某某一年以内上班工作。杜某某同意后于2010年11月初杜某某给刘英芹现金6万元。刘英芹又对杜某某谎称自己跟省里和市里的领导是好朋友,手里有事业编制的名额,身边的熟人和朋友要是想找事业编制的工作,就介绍给自己办理,到时候肯定不会亏待杜某某,并承诺给杜某某一些好处费。2011年11月中旬,杜某某遇到同学牛某某(被害人,女)称自己的同学可以帮助安排牛某某的女儿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府事业编工作。牛某某想将女儿安排到小学工作,杜某某与刘英芹联系后,刘英芹表示能够安排。2011年11月21日杜某某以给牛某某女儿王某办理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府下属的小学事业编制工作收牛某某现金20万元,并与牛某某签订协议书,并承诺在2011年11月21日前上班。杜某某于当日将16万元交给刘英芹,刘英芹给杜某某出具一份16万元的收条。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英芹通过杜某某和陈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谢某某(被害人,男),刘英芹谎称自己能给谢某某的儿子谢某甲安排到阜新市细河区财政局事业编制工作,需要23万元,一年内办成,否则退款。谢某某同意后分两次将23万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转交给刘英芹,2011年12月末,陈某某、杜某某作为见证人与刘英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刘英芹于当日从所收的款中给杜某某4万元好处费,给陈某某3万元好处费(此款已由陈某某退还给谢某某)。2012年7月13日,杜某某将自己儿子王某某办工作的9万元钱交给刘英芹,刘英芹于当日给杜某某出具收款15万元的收条。2012年7月份,杜某某对其同学王某某(被害人,男)称自己的同学(被告人刘英芹)有个好朋友在锦州市政法委工作,该人的关系网非常强大,办事能力也很强,以能给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甲安排阜新市水利局事业编制工作。杜某某将此事告诉刘英芹后,刘英芹表示能办。2012年8月7日,王某某同意将22万元汇到杜某某银行卡上,杜某某于当日给王某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一年内将王某甲安排到阜新市水利局工作。次日,杜某某从银行取出王某某的汇款后交给刘英芹18万元,刘英芹给杜某某出具了收条。

2011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刘英芹对其外甥张某某谎称,自己跟省里和市里的领导是好朋友,手里有事业编制的名额,如身边的熟人和朋友想找事业编制的工作,就介绍给自己办理,可分给张某某一些好处费。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的朋友李某从张某某处得知此事后,与张某某一起找刘英芹询问真伪,被告人刘英芹谎称已经把自己女儿安排到了锦州市公安局工作,并对李某承诺如果事办不成,钱会一分不少的给退回去,联系成以后还能分到一些好处费。2013年3月份认识了韩某,李某通过杨某某认识韩某某,李某对韩某称花26万元可将韩某安排到区级事业编制单位工作,对杨某某说花25万元钱可将韩某某女儿代某安排到阜新市林业局事业编制工作,韩某和韩某某同意后,李某通过张某某与刘英芹联系,刘英芹表示可为二人办工作,同意每人收20万元。李某告知韩某和杨某某先交20万元,收到二人钱后,李某与韩某签订一份协议,并与张某某商定先给刘英芹交15万元,余款5万元办成工作后交付给刘英芹。刘英芹收到30万元钱后于2013年3月23日出具两份收韩某、代某15万元的收条,并承诺在2013年10月31日前办完工作。此后刘英芹又以办工作需要用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2万元钱。被告人刘英芹获得现金后没有给韩某、代某办理任何事情,获得的现金也没有返还。案发后李某留取5万元,张某某留取的3万元经公安机关返还给韩某、韩某某各4万元。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刘英芹通知被害人到阜新市西山宾馆办手续,但被告人所称办工作人一直没出现。2013年5月21日,在杜某某催要下,刘英芹将其银行卡上存款62450元取出交给杜某某。此款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英芹骗取的被害人钱款均未返还。

另查明,被告人刘英芹所提及涉案人张某某已死亡。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需补充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4)阜清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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