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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悔婚,订婚彩礼男方可以要求索回

发布者:张若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506人看过

“彩礼”一般指聘金、聘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即便在我国当前社会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依旧相当盛行,伴随而来的因为“彩礼”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法律上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一般可以称之为“婚约财产纠纷”,对于此类纠纷,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直至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此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王某与林某于xxxx年xx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在媒人的撮合下决定结婚,按照当地习俗先行订婚,王某向林某给了10万元彩礼钱,王某父母为林某购买了手机、衣物等物品,约定半年后举办婚礼,正式登记结婚,然而二人订婚后因为生活观念和家长原因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导致感情恶化,最终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后王某要求林某返还婚前支付的10万元彩礼钱及为林某购买的手机、衣物未果,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林某虽办理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林某返还10万元彩礼钱。至于王某父母为林某购买的手机、衣物,视为男方父母自愿赠与女方以表诚意的礼物,故对于王某主张返还手机、衣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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