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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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胡某 南通启东 故意伤害 刑事辩护 争议案 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

作者:吴红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5次举报

代理胡某 南通启东  故意伤害  刑事辩护  争议案  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红权(本人)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在启东市永阳镇经营陶瓷门市,与翟某经营的陶瓷店相邻,因生意竞争双方时常发生口角。

2014年6月4日14时许,双方又发生口角,后相互扔瓦片砸对方。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将翟某砸伤。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右颞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颞部硬模下血肿,左额部硬模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民事损害赔偿已解决,取得被害人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翟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吴某、钟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承办过程:

在办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胡某的态度是强硬的,不服软。但在这个案子中,是个双向的故意犯罪。原因有二,其一,双方在互相投掷瓦片的过程中,无其他人在场,在公安认定双方责任的过程中,遇到个问题,到底是谁先动手的?本律师在办理的过程中,也向检察院调取了案卷的材料,从中发现瞿某以前有前科,并且也是涉及故意伤害,于是我将该前科行为与检察院及法院及时进行了沟通,就从犯意来看,瞿某先动手的可能性极大,也在公安第一次询问的笔录中瞿某夜承认是其先动手,但后来的询问中,瞿某不予承认其先动手,我向检察机关说明的是,第一次的笔录是最真实的内心的表现,其后的供述有翻供的嫌疑,由于其以前有前科,具备了反侦察的能力,我的委托人胡某的所有的笔录都是如实供述,口供一致,可信性更强,最终法院听取我的意见。

审判结果:

民事赔偿瞿某赔偿我的委托人5000元,胡某缓刑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