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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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刑事辩护中的注意点

作者:吴红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2次举报

    刑事类罪名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对于这样的罪名,首先介绍下罪名的法律定义,何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就二者的特点来看,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而开设赌场罪的特点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在处理赌博罪上,检察院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以赌博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这个点,在实务的辩护中,可以作为突破点,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以赌博作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说,其辩护点为场地、方式、组织,这三点来辩护。主要用心考量案件自然能从中发现突破口,来达到成功辩护的目的。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