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14日刘某驾驶车辆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刘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高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委托我方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处理该案件。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可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刘某提供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后,代理人为刘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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