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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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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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汤容滨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20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对比不难得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都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所采取的一种纠错程序,但两者确有如下显著的区别。

首先,启动两者程序的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故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必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但需要注意《民诉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再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案外人的名义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两者审查的内容不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将围绕以下三点加以重点审查:(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内容包括十三项之多,具体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后,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0条规定: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有:(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207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本文所附案例: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附:某A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情简介:

某A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称:我曾于2013年5月15日在XX市人民法院起诉胡B、俞C民间借贷纠纷,我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查封胡B所有的XX市XX花园XX幢XX室房屋及车库。XX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审理该借款纠纷,并作出判决。我持生效判决申请XX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委托XX市XX房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查封房屋及车库进行评估,我也及时缴纳了评估费用。XX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解除XX发展有限公司与胡B于2010年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库销售合同,该判决导致我对查封的标的无法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利,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认定事实和适用程序错误,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20XX)X民初字第XX号案件是XX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胡B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人某A不属该案的第三人,故某A作为第三人要求撤销(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某A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简介:汤容滨律师,系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十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