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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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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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汤容滨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6次举报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在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而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逃债行为,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为此,债权人可依法对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逃债行为行使撤销权。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有效。如果是非法债权,比如:赌债、高利贷等债权,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所谓金钱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履行方式的债权。比如:支付货币、赔偿损失、违约金等。金钱债权对应的是非金钱债权,这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履行方式的债权。比如:交付房屋、交付货物等。如果是非金钱债权,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先于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比如:2020年9月1日,A向B借款100万元。2020年10月1日,A与C协议离婚,A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给予C个人所有。此案例中B对A的债权先于A与C的协议离婚行为,故债权人B有权行使撤销权。

 

4、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需要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何判断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实践中需要由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将推定逃债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5、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是有偿处分的,比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具有主观恶意,即:相对人在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6、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是无偿处分的,比如: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并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便相对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也有权行使撤销权。

 

7、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是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必须要求债务人本人具有主观恶意。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债权人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及相对人一起列为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情形与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但二者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适用。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五年是除斥期间、期间经过,权利实体也随之消灭,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与相对人基于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律师简介:汤容滨律师,系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十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