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特征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418人看过


债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债券回购交易的实质是:证券持有人(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方的资金,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债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债券回购业务的类型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持有人与资金贷出方签订的回购合同分别为股票回购合同、国债回购合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另外的一种债券回购的类型是证券质押式回购,即卖出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入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卖出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返回资金回购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

  

  目前从事债券回购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购采取两种交易方式,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柜台交易)是指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的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证券回购案件从债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证券回购合同的主体资格、债券回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债券回购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等五个方面全面进行了规定,是处理证券回购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未通过交易所进行的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