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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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公司法 |265人看过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又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重大损害或者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照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本文论述的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出现僵局时,公司股东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存续期间如果长期发生严重的内部矛盾,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如果公司继续存续,明显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定,公司能否正常运营依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若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无法实现公司目的时,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申请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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