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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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责任分为哪几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公司法 |248人看过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统称股东、出资人,没有使用发起人的专门概念;只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涉及人数众多,设立程序复杂,明确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作为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之人,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的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或者发起人没有认足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募足资金;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等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公司设立失败,全体发起人都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发起人之间,对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另外,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二、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成立时的责任主要有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对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认缴责任。此外,虽然公司已经成立,但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发起人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的,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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