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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废止公司决议应怎样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公司法 |332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意思表示,只有决议程序(包括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决议程序或者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股东对瑕疵意思表示的诉权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瑕疵。对于程序上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提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公司决议内容瑕疵,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股东要求废止公司决议的应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确认公司决议无效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确认决议无效。

  

  二、撤销公司决议

  撤销公司决议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要求撤销公司决议。

  

  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均为公司的决策机关,诉讼的结果是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因此应以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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