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时,可能发生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原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的权利归属等争议。以新增资本认购的认购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分为以下类型:
一、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起诉要求确认公司股权纠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3、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二、因行使优先认股权产生的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资本,例外的情形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按照股东的约定。如果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受到损害的股东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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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