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仅仅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只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司法解释明确了人事争议中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可以起诉,这主要是因为辞职、辞退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未订立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而该争议涉及到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身份变更及人才流动问题;聘用合同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已经订立聘用合同而且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纠纷,该争议的实质内容是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权利义务问题。除此之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行使管理权而发生的人事争议如行政处分、年终考评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即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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