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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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225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用人者)建立的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而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已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是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认,一方面是对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者终止进行确认;另一方面是对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进行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规定废止了原来事实劳动关系的提法。原来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一般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是针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所发生的争议。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了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这一标准外,还可以同时参考下列因素:

  

  一、用人单位按月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其性质更多是帮工关系。《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月支付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一般应当具有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上,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形成法定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

  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够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

  

  三、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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