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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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要点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知识产权 |495人看过


  专利权属是指专利权的归属,即归谁所有。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下列因专利权归属产生的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专利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

  

  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利人要求他人支付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其发明的使用费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实际上只能在发明专利权被公告授予之前后才能提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对于同一行为人在专利授权前后的持续行为均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分别确定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此时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四、职位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人、创造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引发的纠纷。

  

  五、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其在该发明创造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指针对专利申请和专利这两项技术成果,其依据是《专利法》;职务技术成果是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在内的所有技术成果其依据是《合同法》。《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与《合同法》第18章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不是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从属关系。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仅针对专利申请和专利这两项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是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在内的所有技术成果。《合同法》是民事基本法,规定民事基本权利,《专利法》是特别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纠纷应优先适用《专利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关专利权属纠纷的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二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权属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实务中,有关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是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认定。对于以下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如果发生在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阶段,应属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如果发生在已经获得授权之后的阶段,应当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对于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未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权利的权属发生纠纷,应属于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确定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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