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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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偿权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62人看过


  追偿权是指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两种情形:1、担保责任追偿权;2、合伙债务追偿权。

  

  担保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57条规定了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均规定了合伙人的内部追偿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为前提。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为限,因此,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是不确定的。其例外情形是,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就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

  

  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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