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支付令将被驳回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决定是否裁定驳回申请的标准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以及之前的债权债务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和“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即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存在争议,且缺乏合同依据。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不能申请支付令。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因债权取得手段不合法;“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因债权实现的条件不成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另外,申请人应当具备当事人资格,申请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也是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条件,如果不符合主体和请求条件也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