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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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如何确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846人看过

  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从投保人处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而不是投保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是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解除的重要区别。

  

  保险单现金价值与保险费是不一致的,其是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之后应当退还给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由于投保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在投保人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时,会选择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不是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为防止个别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以其对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获取全额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保险人在退还保险费时可以扣除相应手续费。

  

  在计算保险人扣减手续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保险人扣减的手续费应当是合理的

  

  手续费是保险公司因开展保险经营活动所支出的成本,该成本应当是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如果投保人对手续费的具体数额不认可,应由保险公司对手续费计算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保险人只能扣减与投保人过错相对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是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手续费。保险公司能够扣减手续费的比例,应与投保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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