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特殊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终结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但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和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可能不能行使撤销权。

  

  一、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由于完成其使命而终止执行职务,此时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者损害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行为,管理人已无法行使撤销权。对于这种情况,《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为2年,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后才发现债务人作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因已超过依据破产法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的时限,此时债权人如果主张权利,应符合民法、合同法或担保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民事撤销权追回财产。

  

  二、特殊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所谓特殊的破产程序是指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按两种方式执行:

  

  1、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负责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行使法定的管理人职权,这时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与经营债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再加上目前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严重,所以撤销权不宜由经营债务人自行行使,仍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但是,管理人对撤销权的行使,要与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活动相互协调,双方发生冲突时,由法院决定。

  

  2、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

  

  《企业破产法》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