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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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630人看过


 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其商业利用,同样判断知识产权价值也是商业利用。这是因为创造成果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如工商业标记在经济领域的价值决定于这种标记所承载的商誉。一般情况下,工商业标记所承载的信誉大小与其对相关商品、服务的促销力度及价值增值状况成正比。

 

 基于上述理由,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知识产权的清理、评估和变价,应根据知识产权不同的权利状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避免评估价值偏低或者有价无市的现象。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破产程序申请前与他人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时,应遵循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3条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解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出售。”该条规定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及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也可单独出售。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确保转让的公开、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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