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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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552人看过


 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工资、奖金外,还包括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许多以前没有过的表现形式,对这部分新形式财产的分割,除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与精神保持一致。离婚法律实务律师应在掌握《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基础上,熟知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转让股权、有价证券方面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为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按照《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法判决分割。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一项婚姻基本制度。《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款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对财产收益贡献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是离婚时,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对子女权益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得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是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对于女方的权益,就现实社会状况而言,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为离婚后的生活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将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判给女方。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保证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法发【1993】32号》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分割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损害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离婚时男女双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适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时,应注意


 1、《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法发【1993】32号】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上述提及的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要求的补偿及困难一方要求的帮助均是因无法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和救助,而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如果有足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2、《法发【1993】32号】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婚姻法》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照顾无过错方不应在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


 3、《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分割。

 

 四、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态:

 1、银行存款、现金;

 2、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日常用品;

 3、房产;

 4、投资经营性财产,包括保险、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的股权、出资等。


 实践中对1、2种分割没有什么争议,对3、4则有不同的看法。

 

 1、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可以判决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种情形应查明的基本情况包括


 (1)涉案房屋购买时的价款;

 (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

 (3)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4)以夫妻共同财产累计还款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

 (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数额。如果离婚时女方没有住处,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要求男方给予帮助,让抚养子女的女方在此房内居住,至其另行找到住处或者再婚。应当注意,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2、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股票、债券、基金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债券以及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可以按数量比例分配。

 

 (2)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a、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b、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投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分割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27条等有关规定,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5)保险利益的分割


 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是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a、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b、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者其亲属为受益人,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具体分割投资经营性财产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的法定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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