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不良资产的债权人此事就应考虑债务人的破产问题,如果经过债务人破产程序仍不能收回的不良资产就将成为死账,将无收回的可能,即通过不良资产追讨终极手段仍不能收回的债权将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实现债权,二是债权消失。
对债务人宣告破产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在学理被称为破产界限,或者破产原因,或者实质要件。《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法人只有具备两种情形之一时,才能被宣告破产: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1、不能清偿的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在法律上主要是看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即债务人承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
破产程序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如果没有到期,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
即只要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不抵债
通常用来判断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可能财物造假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总额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情形,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并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破产原因既可以适用于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适用于申请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