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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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577人看过


 典型案例:


马一手无医师执业许可证却开了一家医疗诊所。林先生因高烧不退到马一手的诊所看病,马一手看完林先生的病情后,为林先生开了一个中药处方,让林先生照方抓药,并称只需三副药即可治愈林先生的病。林先生按照马一手的“医嘱”服完药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而且出现昏迷的症状。林先生到医院经检查其昏迷的症状是由药物中毒所致。林先生极为愤怒,到法院起诉马一手医疗事故赔偿。但法院告知林先生,其所受的伤害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那么,应按什么理由起诉马一手的开药治病致人损伤的行为?

 

 律师解析:

 

 由于马一手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其开设的诊所没有经医疗主管机关批准,不是属于医疗机构,其不符合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马一手的非法行医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林先生应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马一手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林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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