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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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之操作流程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129人看过


 一、债转股的含义


 债转股是作为债务重组工具的债权转股权的简称,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换对债务人的投资,由此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律师实务中的债转股主要是商业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由于涉及到政策与审批问题,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律师业务。商业性债转股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债权和股权的规定。


 二、债转股的特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2条的规定,“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以调整原债权债务关系;债转股就是将原来的债权债务调整为股权投资关系,其中包含债权人的投资于债务人的融资。

 债转股只是在账面上增加了注册资本,但实际并没有进行资金运作,即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资产总量并没有变化。债转股包含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是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负债企业要求债权人出资的权利和增发相应股份,按时分红派息的义务。债转股的本质是原债权人的出资义务与负债企业的清偿义务相互抵销。


 三、债转股的操作流程


 债转股可分为如下步骤:


 1、负债企业股东(大)会对商业性债转股作出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


 (1)股东(大)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

 (2)股东(大)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以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另外,如果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股东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以及公司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这两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比例通过时不包括债权人本身。


 2、审计与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审计应当包括对债权债务的账面核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账簿明细记录在内的公司各类票据凭证的审查;评估则是保证债转股的作价出资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债权转股权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2)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3)债权总额;

 (4)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5)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及股权回购;

 (6)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4、验资程序


 验资程序不同于上述的审计与评估程序,其实质是对上述流程的查漏补缺,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债权的基本信息;

 (2)债权评估信息;

 (3)债权转股权协议完成情况。


 5、登记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债权人和债务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2)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的决议;

 (4)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5)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提交债权转股权分割确认书;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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