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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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一方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08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8年4月,罗某在车祸中死亡,遗产有一套住房、存款8万元,另外还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款。与罗某同居3年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李某以妻子的身份主张上述遗产应由其继承,并且上述遗产实际已由李某掌握。罗某的弟弟罗甲以李某并非罗某的合法妻子,自己才是罗某的唯一亲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罗某的遗产归还自己继承。

 

 那么,罗甲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此类问题应首先分清双方共同生活状态的性质,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结论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则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罗某与李某的同居时间是自2005年起,二人的关系不符合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他们只能是同居关系。因此,属于罗某遗产的房屋、存款、赔偿款等,应由罗某的弟弟罗甲继承。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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