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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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案件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5人看过


 典型案例:

 

 法庭认定贾某盗窃物品数额为8530元,并当庭宣判,判处贾某有期徒刑3年。贾某对法庭认定的盗窃数额有异议,认为有3200元的物品估价错误,当庭表示上诉。贾某当庭没有接到刑事判决书。

 

 那么,贾某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解析:

 

 上诉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计算。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并当庭判决的一审案件,如果当庭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上诉期限应从第二日起计算;如果庭后送达的,上诉期限从送达之次日起计算。故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以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送达或接到为准。贾某应从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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