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郝自幼被伯伯收为养子,长大成人后,靠打工养家糊口。此时其同胞弟弟不幸出车祸身亡,小郝的生父母想让小郝解除与伯父的收养关系,以便以后继承家产。但小郝考虑伯父与父亲毕竟是同胞兄弟,如果这样会导致家庭矛盾,于是便赡养父与生父两家。但小郝有一个疑问,难道要继承家产就必须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吗?
律师解析: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解除,养父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被送养人对生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其以丧失法定继承权,所以无法定的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因养父与生父之间的关系,小郝不想解除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同时又想继承生父家的遗产,可以采取两个办法:
一是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对生父母也进行赡养,根据本案情况,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是小郝的生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赠与小郝。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继承法》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