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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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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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价格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41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9年9月,刘某委托中介机构出售自有房屋一套,价格145万元,秦某看房后嫌价格太高,提出租房。刘某也同意暂时出租,遇到合适买房者再卖,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秦某即按约定住进该房。2010年5月,林某看好此房欲买,刘某与林某又签订了房产预购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出售给林某,含车库实际交易价格185万元。双方为避税,在向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93万元,双方按93万元交纳契税。


 秦某知道后,以刘某和林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和林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其愿以93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

 

 律师解析:

 

 对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应按何种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价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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