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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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以房抵债不进行产权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11人看过


 典型案例:

 

 马某欠李某钱没有归还,双方约定:马某将一套房屋抵给李某用来还债。马某与李某签订了抵债协议,双方对该抵债协议进行了公证。那么,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李某能否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该抵债房屋的吗?

 

 律师解析:

 

 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就要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前,李某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说明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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