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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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以分别起诉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侵权 |710人看过


 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赔偿权利人便利行使求偿权。因此,在诉讼程序上,是否允许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分别起诉,就成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

 

 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有权就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向全体或者部分债务人请求清偿。按照这一理论,债权人有权对部分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起诉,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的文义解释,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

 

 民事诉讼法理论则认为,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为不可分之诉。因此,受害人仅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对共同侵权在程序上按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符合共同诉讼原理和诉讼标的理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效力也有利于防止受害人对不同的侵权人分别起诉,获得不当利益。再者,共同侵权未经诉讼,事实尚未确定,承担连带责任与否及债务人的选择权也无从谈起,共同侵权成立与否经诉讼确定之后,才能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害人可在执行阶段选择共同侵权人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承担责任,这与连带责任理论并无不合,只是将其选择权的实现后置到连带责任经诉讼确定后的执行阶段,对债权人有益无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采纳了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规定赔偿权利人仅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可以在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叙明,同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请求权的该部分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司法立场与《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是否冲突值得探究,但从避免重复诉讼,防止债权人不当获利的层面,司法立场值得肯定,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也并无不周。仅在选择权的行使方面,司法立场将债权人该项权利的实现后置于执行阶段,从诉讼法理论上也与实体法规定没有根本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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