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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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确定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对象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644人看过


 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对农民世代以其耕种的土地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生活方式的法律体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由于农村家庭对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方式、期限、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集体土地承包上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由于家庭承包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国家应依法以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对永久失去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安置。

 

 在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使农民永久失去起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基本能够使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但在实践中,在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或者人为因素,使个别农民或部分的利益受损,从而酿成纠纷。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不但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原则确定各类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还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处理纠纷。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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