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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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理解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死刑辩护 |353人看过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里所说的被害人过错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即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是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将被害人过错引入刑事量刑体系,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非常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到量刑,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这一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辩护提供了最有利的理论支点。

 

   一、被害人过错应具备的条件。


 1、过错方是被害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针对的只能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2、被害人只能出于故意。

 在互动性非常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构成被害人的过错。

 3、被害人应实施了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被害人的过错从性质上说是违反法律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只有当过错达到一定的严重成度时才可能纳入刑法评价体系的量刑情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对于是否明显,一般是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

 “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者认可的利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的谴责会相应的减轻。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必须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能引发刑事犯罪的发生和犯罪中的矛盾激化,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过错。

 

   二、被害人过错的确认。


 判断被害人的过错时不但要分析是否具备上述五点,还应当全面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发案背景,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各个情节,论据应有的放矢,避免简单套用。

 如果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该行为引发了犯罪或者加重了犯罪的侵害程度,一般应当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被害人的上述行为是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权行为引起的,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例如互殴中双方都有成为加害方或被害方的可能,此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加害的结果确定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分析所有情节,找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剧,让辩护律师的意见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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