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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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诉法第195第3项中的“证据不足”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765人看过


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经常说证据不足,那么证据不足的含义是什么呢?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没有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只有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如果只是量刑证据的缺失不是该条规定的“证据不足”。


一、只有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对证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缺失的,辩护律师应以证据不足为依据进行无罪辩护。


形成一个完整判决的第一步是法官依法认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

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官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第二步是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确定刑罚。


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很顺利地从第一步走到第二步,但有时也会有在第一步没有得出定性结论的情况。后一种情况就是辩护律师常说的“疑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疑罪是不能定罪处罚的。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指的就是通过第一步不能得出有罪结论的情况。


由此可以得知,该条所称“证据”实际上就是认定犯罪构成的证据缺失时,即属于证据不足,如果认定犯罪构成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仅仅是某些影响量刑的证据缺失,不属于这条所说的证据不足。


二、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没有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链条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1、直接证据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即属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查证直接证据时辩护律师应特别注意直接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这种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在律师辩护实务中,直接证据多为被告人口供,而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得到保障。没有得到保障的口供是指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这种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得到保障,不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2、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没有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应依法进行无罪辩护


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或者虽有直接证据但未能查证属实的,就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保证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不能证明主要案件事实,所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就必须运用逻辑推理,这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减少错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保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条。


首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得到证明,犯罪行为每一环节均得到证明,而且环环相扣。

其次,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应特别注意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根本矛盾,而对于由于人的记忆、感知能力的特点产生的合理矛盾,并不影响间接证据的定案作用,但如果存在根本差异的根本性矛盾则必须得到排除或者合理解释,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次,依据所有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者确定性的结论

有罪判决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所有证据指向的结论是唯一的,仅凭

可能性的结论绝对不能做出有罪认定。


  辩护律师应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确定辩护工作的重点,再通过阅卷对证明被指控行为的所有证据依据上述规则进行评价,进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整体的风险评估。在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律师的辩护方案是无罪辩护还是减轻或者从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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