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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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99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此时,赠与人并未说明其是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因此,律师应准确把握这两种撤销权之不同。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律师都应搞清楚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符合《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这是由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决定的,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上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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