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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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37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6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林某向李某出借人民币2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借款期内月息1.5分。同日,李某出具收到280万元的收款条,并在借款人承诺上签字,保证2016年3月18日前归还280万元,如有逾期,同意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每月1分的罚息。2016年7月4日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

 

 李某辩称,虽然其向林某出具了280万元的收条,但其实际上仅受到260万元,另外20万元已作为借款四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且有录音资料为证。另外,双方约定了逾期罚息,但又约定了违约金,林某只能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而不能同时主张两项,既然林某没有作出选择,请求驳回其关于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故林某的实际出借金额应为260万元。

 

 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也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实际折算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故林某可以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7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30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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