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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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90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一、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润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例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度或者上一月的利润;以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营时所获得的利润等作为参照物标准来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这种方法适用于哪些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形,运用这种方法最关键的是确定参照对象。在确定参照对象时应注意与受害人的相似性,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情况越相似,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就越精确。

 

 二、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某些情况下,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三、约定法,即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现运用差别法,就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定予以说明。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作为中间商,其可得利益损失常以转售利润的形式出现。此时,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可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据特别情形进行计算,二是依据事务的通常进程,运用类型的抽象损失计算方法。如买受人证明了与次买受人之间的转卖价格,那么买受人的转卖利润损失就是转卖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属于具体计算。


但是具体计算的举证往往需要公开买受人的商业信息,所以即使买受人实际缔结了次买卖合同,也不排除买受人会依据抽象标准,采取类型的抽象损害计算。在买受人尚未缔结次买卖合同时,更需要运用类型的抽象损害计算。


 类型的抽象损害计算中转卖价格一般表现为特定时点与地点中的市场价格。如果买受人作为制造商,购买货物是为了加工后出卖,转售价格中就包含了买受人在加工中投入的成本,而加工成本是买受人获得可得利益必须支出的,因此在转卖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的计算中就需要将这部分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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