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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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4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无需进行催告。律师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应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酌情判断。

 

 判断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一般应综合考查以下因素:

 

 一、违约部分的价值或者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

 

 在不适当履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违约部分的价值尽管不高,但其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如成套设备的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造成的设备无法运行,此时,这一违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三、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一般情况下,一方迟延履行不会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此时,应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只有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依照合同性质或特殊的合同目的,不再特定时间内履行将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时,可以认定为相对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如节日性食品延期交货,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四、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即使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可能导致剥夺受害方所期待的东西,但如果这种违约是可以修补的,一般也不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五、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

 

 如果该合同是可分合同,即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交货义务的履行,则对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如某一成套设备的组装部分分批交付,则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

 

 六、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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