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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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381人看过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8条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应该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与原来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不同的,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应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规则,《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因医疗行为的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再适用。

 

 那么,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呢?这一问题就涉及到证明标准,按照权威的司法观点,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存在过错;

 

 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来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由于举证主体和证明标准的变化,患者原则上要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这是因为举证责任在患者,患者就有申请鉴定的义务,如果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对第一次鉴定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鉴定无法得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结论,由于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患者,患者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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