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属于身份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在亲属法上,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和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
前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后者主要包括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其系基于身份权的支配权产生,为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悖伦理道德。
因此,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是否涉及公序良俗为标准,涉及公序良俗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虽然带有财产内容,但由于其涉及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这些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因此,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的人权。
这里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是指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而是指在给付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请求给付上述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
基于保护公序良俗,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上述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享有这些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期限,因此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永久的。
比如,给付赡养费请求权,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才享有,如果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就不复不存在,该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了。
再如抚养法律关系中,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抚养法律关系消失后,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详而言之,在被抚养人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民法总则修改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年满18周岁以后再要求其18岁以前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