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婚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64人看过


 婚姻无效制度为是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及其阻却事由、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及其行使期限和行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对于从事婚姻法实务的律师应掌握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无效婚姻的内容,以利于实务中的应用。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查证属实,不论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判决其婚姻无效。由于我国有条件的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对于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或前事实婚后法律婚这两类重婚案件,应防止将后一无效婚姻作为有效婚姻处理。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1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于拟制的血亲是否可以通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2款关于养父母、养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同样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之后,因已无法律障碍,其婚姻是有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如能证实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某种疾病,无论对方是否知道,其婚姻应为无效。《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用的是概括性规定,诉讼中必须做医学鉴定,但有关鉴定操作规程的欠缺导致这类诉讼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束,对此类诉讼应当慎重。在诉讼结果和诉讼技巧方面来看,证明某人现在患有某种疾病要比证明其以前曾经患有某种疾病更为容易,而婚姻无效与离婚在处理结果上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一方应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按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更为准确。

 

 (四)未达法定婚龄

 

 如果当事人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至诉讼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婚姻会被判决无效。如果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会被驳回。《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无效婚姻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然存在的客观的情形。这种在婚姻关系确立时因存在某种无效事由而为无效婚姻,经过经过一定时期之后,该无效事由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这种变化的事由即为阻却事由。重婚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不存在阻却事由,重婚存在两种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近亲关系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其近亲关系也不会改变。《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理由,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五)由他人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或者双方没有亲自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进行婚姻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者申报子女户口等,表明双方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结婚登记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


 2、一方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而且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二、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础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无效法定事由消失之前提出。《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该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

 

 四、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