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竞价方式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96人看过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都要求房产所有权的采用竞价方式处理。例如马某、齐某离婚案中,马某对房屋认可的价值是110万元,齐某认可的价值是140万元,那么,在调解不成时,能不能按照齐某认可的价值处理,即判决该房归齐某所有,由齐某给付马某70万元?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方式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所采用的一种公平公开处理相关财产的方式,实际上是通过程序的转换,进而引入经济实力这一新的实体标准,即资源的分配依据最大经济实力的标准而进行。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引入竞价程序加以解决既公平又有效率。

 

 采用竞价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应按照协商解决。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只有在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真正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财产进行竞价,竞价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3、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竞价方式,只有当事人同意按照竞价方式解决的基础上才准许采用竞价方式。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分割房屋时,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委托人意愿,采取竞价、评估等形式解决。上述所举案例中,不能简单地按照齐某认为的房屋价值进行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0款的规定,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要求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如果双方协商的意见是按齐某提出的价格处理,可按双方的协商方案解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