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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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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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款的房产归谁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56人看过

 典型案例:

 

 贾某于2010年5月向亲友借款30万元交付首付款,其余为银行贷款购买两居室一套。2011年6月贾某与谭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因种种原因,贾某与谭某协商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谭某主张首付款30万元及婚后共同还款的7万元及房产增值部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贾某给付40万元补偿款,贾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怎样认定这起离婚案件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析: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款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另外,如果婚前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或者向亲友借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比照该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只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这一部分的增值。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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