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的行为有些是合法的,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合法的:
(1)外商投资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领域的。外商在中国兴办企业按照投资领域不同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种,对部分投资领域,对外商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入。
(2)投资主体身份被禁止的的投资行为。如国家禁止公务员参与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3)规避投资比例的限制。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设立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赢利之日起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置该类合营、合作企业外商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部分企业在外商出资达不到25%的最低限额的情况下,中方就有可能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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