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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者:郭亚全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01人看过

   社会的现实是,大家生活越来越好,钱包越来越鼓,然而感情却越来越淡,闪婚闪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面对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作为法律职业者,我所能做的就是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来为大家深度剖析有关缘尽婚散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针对夫妻财产问题主要包括四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与清偿;夫妻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

这个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法律上面我们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针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则法院无权对此进行分割。那么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呢?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条文中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等此类财产的界定都比较清晰,而对于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则比较复杂,有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或知识产权收益,有些则是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或知识产权收益。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或知识产权收益则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或知识产权收益,最终能否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需深度界定收益的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定义及界定,笔者将作为专题进行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2、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归夫或妻个人所有。

总之,一句话“婚前是谁的婚后还是谁的,婚后所得权属大部是共同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自愿原则

   所谓爱情不能强迫,离婚更要自由,从结婚到离婚均应该是双方自愿的事情,所以法律在双方离婚财产分割上面一直尊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存续之时及存续之后所签订的任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均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补偿原则

   所谓补偿原则指的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方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或者牺牲了较多,此时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赔偿原则

   赔偿原则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对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适当帮助原则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恩似海,俗语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更何况是夫妻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财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和清偿

   夫妻双方离婚之时,除了分割财产之外,还要分割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呢?这是分割的前提也是分割的难点。

1、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历和多方研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法律已经明确应当有夫妻共同偿还,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主要情形为: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所谓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是指夫妻实际是共同欠债,但是后内部签订债务分割协议,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而承担方又无实际财产或者实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部分对于界定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界定比较困难。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针对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四、夫妻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房屋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夫妻离婚分割时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些一线城市,房屋价值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法律对离婚房屋分割的规定也越来越细、越来越规范。2014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更是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笔者整理之后,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行动大于承诺,口上说给你一个亿都不如现实中请你吃顿饭来的实在。所以,有人要赠与房产给你,一定要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你父母拿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切记产权证上登记的必须是你个人的名字。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大家共同出资买的,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则按照出资认定夫妻共有,当然夫妻间由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5、婚前一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以上各点基本涵盖了夫妻双方离婚之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问题;当然了,笔者肯定是希望各位与爱人都能够白头和睦,幸福长久,一旦真的无奈选择了此路,也不至于迷茫到什么都抓不到。大家都知道离婚除了牵涉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之外,另一个重要的点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预知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且听笔者关于婚姻问题处理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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