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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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郭亚全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361人看过

有人类生活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的地方就有合同,如我们的一日三餐,购买原材料或成品,构成货物买卖合同;我们每天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构成服务合同;我们的住房,构成买卖或租赁合同;我们的衣食住行等均有交易的影子。西方称之为契约,它不是一纸普通的文书,更体现了一种契约自由精神,是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每家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格存在,有其类似之处,同时基于自身经营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其所涉及的契约也有些许差异。基本的大类无非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虽然契约精神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守信,但是并非所有的契约都能够贯彻和体现契约精神。如何能够促使契约体现契约精神?即是主体公司在签订之时所要努力的方向和注意的要点。这里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逐一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

任何公司、机构的运转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员工来支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均强制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缴纳的基础必然是员工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可知,无论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保险法》的立场分析,公司均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员工的保护,也是对公司规范运营的制约。既然无法回避,最好的选择就是正面面对,所谓正面面对绝不是盲目草签合同,现实社会中很多的劳动纠纷,不是因为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因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因为没有规避那些必要的法律风险而自食后果。这里主要应该注意的点包括:

1、试用期约定要合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试用期的期限跟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也就变相说明试用期是不可以延长的。

2、工作岗位具有灵活性。所谓工作岗位具有灵活性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旦劳动合同固定某一工作岗位,遇到相关情况后公司因没有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的主动权而陷入被动,以至于在解决劳动关系和处理相应纠纷中陷入防守地位。具体的约定,可以不固定工作岗位,也可以固定一个工作岗位,同时约定公司有权对其岗位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3、工作地点具有灵活性。这部分内容同第二部分工作岗位的灵活性相类似,也就不再赘述,切忌只约定工作岗位的灵活调整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的灵活调整权,因为在我日常接触到的具体案件中确实有因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公司灵活调整权的内容,而导致公司在劳动关系处理中陷入被动。

4、工作绩效考核条件和标准的相关约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具体或者明确的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或者标准等,事实上可能是员工考核不合格,但我却没有响应制度或条件支撑公司按照这项事由对劳动关系作出响应调整。所以为了便利公司对劳动者在合理程度内作出最有利的管理,劳动合同有必要对这些内容作出明确。

其他的一些事项和内容都是劳动合同中比较常规的,这里笔者也就不再赘述。

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通俗讲就是主体一方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转移给另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支付对价的契约。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契约,这里笔者主要分析两大类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即货物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

1、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所谓交付主义,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实际控制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我们除了要注意把控一般合同生效的基本形式要件之外,还需重点在货物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验收方式,货款支付方式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日常交易时间中,经常会碰到因货物质量没有明确标注,无法验收而产生纠纷,也有因货物交付时间和方式没有约定清楚而扯皮,以及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约定内容不相匹配,导致货款支付条件无法成就,最终货物发出去了,但是款项收不回来,以及具体沟通联系人员和方式没有固定下来,导致纠纷诉讼中证据上难以固定留存而陷入麻烦等等。

2、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与货物买卖合同一样均属于交易行为,但是二者在合同签订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还不甚相同,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上规定房屋产权转移的标志并非交付主义,而是登记主义。所谓登记主义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合同签订生效即发生转移,而必须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才发生转移。所以,我们在处理和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除了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注意事项之外,还需要做好一些几点:

1)了解房屋产权信息。了解房屋产权信息包括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不是与你对接的主体,房屋本身是不是设定了抵押等情况。了解房屋产权信息有很多种途径,但是最准确和有效地途径无非就是到房产交易中心拉取你所要购买房屋的产权信息。当然了,最近一段时间上海市出台了新的规定,房屋产权信息只能是产权人或者律师才能调取,律师调取之时还必须提交法院调查令。对于这个新规到底是上海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这里笔者就不做评论了,主要目的是告诉大家,现在上海市能够了解产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既然我国法律上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采用登记主义,那么我们在房屋买卖中必须尽早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样才能确保买方取得自己心仪的房屋。因为在现实中不乏有些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前,基于房屋价值上涨等因素而违约,最终买方因未及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而无法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其标的物并非是固定的实物,而是经过劳动加工后的一种成果或者体验。所以此类合同的标准有些可以量化,而有些只是主观体验,最终合同的成果可能会形成实物而固定下来,也可能只是一种感受或短期内的呈现。因此,针对此类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必定有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的提供主体必须明确。即签订此项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在实践中不排除因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具体服务的提供方而导致纠纷,又因合同中对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并未做出具体约定而陷入到扯皮的循环之中。

2、服务的过程可以用实体形式固定的则必须明确固定,即使不能够固定,也要有一定的形式对此进行确认并作为记录留存。上述内容已经说过,服务合同可能存在实体的服务成果,可能是短时间内存在或者只是一种体验。对于有实体服务成果存在的契约,自不必担心这个,但是对于那些只是短期内存在成果或者只是一种体验的服务合同,就必须能够通过一些双方均认可的形式对服务过程进行确认并作为记录留存,这样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到时服务结束或没有结束,双方因是否存在或达到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陷入纠纷扯皮,而时有没有我们所说的这些确认记录时,则给相应的诉讼带来很多的风险。

3、服务合同的管辖问题。既然是合同,我国法律自然是对合同管辖做出过一定的规定,包括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进行选择。如果有约定从约定,这个自不必说。但是对于那些没有约定管辖的服务合同来说,究竟如何适用管辖呢?这里需要注意有些合同的履行地是很明确的,但是也有些合同的实际服务地并非固定,所以对于此时管辖的法定选择也就剩下合同的签订地或被告所在地。合同主体处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同一个区的相对适用被告所在地也没什么影响,如果合同主体处在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家,那么选择使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则对于原告主体一方来讲很不利。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明确合同的签订地,也就是在合同中列明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

注明合同的签订地点并非只是对服务合同有利,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等也都是同样适用的。同时需要注意,所谓的注明合同签订地并非只是注明哪个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或者郑州等,切记是具体的地点,即一定要明确到具体的区或者县级行政单位。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双方主体之约定到市级而非县级行政单位作为签订地,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所以,为了防止虽有合同签订地的约定但因约定的不明确而无法立案的事情发生,在签订合同之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址。

因篇幅问题,笔者这里就只针对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简要分析,剩余关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在签订中需要强调的内容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为大家解析、分享。(未完待续。。。。。。)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大家并不陌生,每一位在外拼搏的人在某个时段可能都会租赁房屋,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是不动产租赁合同;除此之外,社会生活中还会存在一些动产租赁交易,例如: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公司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非所有的场地、机械设备等都拥有产权,很多企业在刚刚起步或发展的过程中都是依靠租赁交易来维系和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这里笔者就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的经验为大家分析在不动产租赁合同签订中所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了解租赁标的物的产权信息。即明确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是谁,与我们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不是原始所有权人?同时,在该租赁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属瑕疵问题,对是否影响房屋的租赁进行权衡,以便租赁一方根据真实情况作出决断。如何了解这些信息,在上一篇《公司篇|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中有关房屋买卖的问题中做了相应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2、明确租赁物的原始状况,是否同意承租方装修,装修是否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以及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修的归属和处理问题。这个问题笔者并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提出来,而是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专项说明,主要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打包价,房屋产权变更之后的所有装修问题均是买受人自己的事情,而不动产租赁则完全不同,房屋的所有产权全部都是出租方的,但装修则是承租方出资,这牵涉到两个利益相对的主体,所以必须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

3、转租权和优先权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想要转移房屋产权,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项规定只是比较笼统的概要,实际上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双方合意在合同中就优先承租权的问题作出一致详细的确认。至于转租权的问题,主要是基于公司租赁一般期限都比较长,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经营情况也在发生一定的变化,所以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公司基于自身状况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转租该租赁房屋,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承租人未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其享有转租权而陷入僵局和被动。所以,这里建议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明确转租权和优先权的问题。

4、不动产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后相关补偿或赔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指租赁期限有一个明确的日期,在相应租赁期限内租金的定额和变化是多少,承租人如何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以及在特殊情况发生之时,相关补偿或赔偿的问题。租赁合同的最终结果无非就两种情形,要么履行直至结束,要么提前解除。在提前解除的情形发生之后,肯定牵涉到双方责任及相关补偿或赔偿的计算问题,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对于问题的解决和双方之间的合作都是一种有益的保护。

五、借款合同

资金拆借一直都是公司生存和运营的重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之中必然会签订书面的契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借款合同。通俗讲,就是我们民间大众所熟知的借条。理解借条这个名字容易,但是要想真正在具体适用中降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的确是要在借条书写和内容设置上下点功夫。这里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大家分析以下几点:

1、借贷双方主体明确。这个问题不只是针对借款合同重要,对于所有的合同文本来讲都是必要的法定条件。这里之所以要强调一下,是因为在借贷纠纷中,或者说在书写借条中我们很多人会忘记他就是一份合同而不注意这个细节,最终可能因为借贷主体不明而致使出借人的资金难以回笼,造成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这里所谓的明确,具体包括:出借人是谁,借款人是谁,担保人是谁,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全部要明确下来。

2、借贷金额、时间、事由和方式要明确。所谓借贷金额、时间、事由和方式的明确指的是在借贷合同中列明双方约定的借贷总额是多少;列明借贷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起到什么时候止;列明借款人是因为什么需要用钱,而向出借人拆借的;以及出借人是怎样将这笔钱转移到借款人名下的,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转账,具体转移到借款人哪个银行账户等。这个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和具体借款金额的重要事实和证据,对于借贷案件司法解决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信息。

3、借贷的利息和具体偿还日期、方式。至于具体的偿还日期和方式,它跟上述借款日期的内容相联系,是一项基本内容,这里也就不再赘述。笔者重点分析一下借贷利息的问题。合同是意思自治的,所以在借贷合同中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到底利息约定多少,这个也是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必须在法律的限额内约定才能被法律所认可。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24%,超过36%的利率约定法律则不予认可,聪明的人会发现24%以下和36%以上都有了规定,那么24%36%之间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该司法解释之规定,位于二者之间的利率约定,对于已经支付和履行的利率法律予以认可,对于尚未实际支付和履行的利率,法律则不予认可,此时法律上认为出借人只能按照24%或以下的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利率。

4、借款担保要明确。站在出借人和法律风险的角度来考虑,笔者是建议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最好提供担保,这样对于出借人的资金回笼增加了一份保障。在约定担保之时,一定要区分是物保还是人保,物保是指以一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抵押来提供担保,人保则是由一定威信和资历的人或公司做出保证。如果是物保,则必须办理抵押等手续的登记,对于保证一定要注明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同时表明该主体担保人的身份。

5、留存相对主体的信息。这个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很多出借人在借款当时并未留存相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无法及时立案,或者给立案诉讼增加一定的额外负担,最终导致难以通过诉讼向借款人追偿其已经出借的借款。

以上这些内容,是笔者针对公司在日常业务中签订不同类型合同时所需注意的相关事项。虽说都是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但是很多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的确是没有注意,不然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纠纷和问题。这些内容不只适用于公司,也适用于每个社会生活的自然人主体。希望通过笔者的分享能够为读者带去些许益处,让我们通过细节的注意,减少日常不必要或本可以避免的法律纷争。接下来笔者将为读者深度剖析公司在日常运营中所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和其他一些民商海事方面的法律专题,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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