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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某公司讨回工程完成后对方拒不支付的工程款

发布者:石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1日山东***环保有限公司与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SNCR脱硝工程 商务合同》一份,约定山东***环保有限公司向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一套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SNCR脱硝设备及安装,总价款为796.67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环保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SNCR脱硝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工程部分的款项,导致该部分至今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脱硝部分的工程款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所以提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2、对方支付脱硝工程款713350元,3、违约金125835元,4、对方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环保验收材料、转账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最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与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脱硝工程剩余工程款及脱硫工程预付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山东***环保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日照**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713350元,违约金564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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