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诉称,与赵某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自2016年2月就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积极去阅卷,回来后积极与赵某商量,出了两种方案,一种就是不同意离婚,因为对方未提交感情不和的任何证据,所以推断,这次只要不同意肯定离不成,这样半年之后孩子超过2周岁能将孩子抚养权争取过来是有一线希望的,第二种就是直接同意离婚,这样孩子抚养权法院肯定会判给对方,然后到了法院先去调解。最后赵某选择了第二个思路。
经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抚养费按月支付。案件受理费每人承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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