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先生状告衡水市交警支队及景县交警队,注销其两辆专项作业车诉讼。
法庭上法官总结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期限问题。被告认为已超期,理由是注销时间分别为2013年和2015年,超过六个月诉讼期限。我方认为被告注销后恢复时间在2017年2月,被告注销行为持续发生至恢复时结束,应以结束之日为起算点,未超过六个月诉讼期限。二是注销行为是否合法?被告称有文件依据,黄标车和老旧车应注销。我方提出被注销车辆既不是黄标车,也不是老旧车,黄标车是指载客载货的车辆,而被告注销的是专项作业车辆;原告车辆也不是老旧车辆,国家规定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三十年,原告车辆分别使用了八年和十三年,不属于老旧车辆,不到一半使用年限,类比人年龄,被告把一个青年和一个壮年送进了养老院,被告注销行为违法。三是该赔不该赔,赔多少问题。被告认为不该赔,被告注销行为不违法,恢复车辆年审是迫于原告上访而无奈恢复,是对原告关照,不需赔偿。我方认为,被告注销车辆行为违法,且自我纠正了违法行为,应按原告提供的经营损失核算。法庭没有当庭宣判。